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资讯 > 热点问题 > 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于2011年7月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因为借款企业没有及时偿还借款,银行于今年9月强制扣划我公司存款60余万元。请问,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6-08-11 11:47:00
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  答:

重庆注销税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

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担保损失可在税前扣除;如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担保,经清查和追索,融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对无法追回的,

重庆分公司注销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

上述企业如对外提供的担保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造成的损失,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重庆注销公司重庆公司注销

因此,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材料采购、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