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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何种情形时,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发布日期:2018-11-30 15:41:00
存在第(二)项、重庆注销公司”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一、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重庆分公司注销  三、

第(五)项情形的,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公司注销十、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重庆注销税务除资格。

重庆分公司注销“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第(四)项、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重庆公司注销

除资

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重庆公司注销”

重庆分公司注销  答:

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重庆注销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规定: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重庆注销公司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庆分公司注销“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注销公司行政处罚”

本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重庆注销公司第(四)项情形,

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重庆公司注销第(三)项、

重庆注销税务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根据《重庆注销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规定:”重庆公司注销  二、重庆分公司注销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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